美国离提起针对 Apple 的反垄断案件更近一步

美国反垄断机构据报正在准备针对 Apple 的案件,重点审视其硬件、软件与服务如何被紧密绑定,从 iMessage 锁定、Apple Watch 独占,到 App Store 规则以及 iOS 上的浏览器引擎限制。评论者争论现有反垄断法是否真的禁止 Apple 的自我偏好和“围墙花园”做法,还是需要像欧盟 DMA 这样的新立法来应对现代数字生态系统。许多人认为 Apple 的做法伤害了竞争与互操作性——尤其是在消息传递、支付和应用分发方面——而另一些人则认为,消费者总可以选择 Android,而且垂直整合本就是一种正当的竞争策略。

反垄断的法律框架

  • 多位评论者认为,美国现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以“恶化”竞争对手获取渠道或胁迫第三方的方式行事,而不是单纯的自我偏好;他们认为,除非法院或国会扩大相关法理,否则 Apple 的行为大概率是合法的。
  • 也有人强调,成文法本身范围很广,只是尚未被充分解释以适用于现代数字平台,因此法院有较大余地将 Apple 的做法认定为非法,尤其考虑到其规模和生态系统权力。
  • Microsoft 的 IE 案被反复讨论:有人认为 Apple 的情形不同(没有对 OEM 的胁迫,硬件+OS 是一体化的),也有人认为其对竞争和默认设置的影响类似,甚至更糟。
  • 一些人预计 DOJ 会“试探边界”,以检验现有法律能走多远;另一些人则认为这属于立法者的职责,并认为欧盟的 DMA/GDPR 是更好的模式。

信息传递与 iMessage 锁定

  • 许多美国用户表示,Android 用户确实会遭遇社交排斥和体验恶化(绿气泡、低分辨率 MMS、群聊故障),并将 iMessage 视为一种刻意的锁定工具,以及对 SMS 的“拥抱、扩展、消灭”。
  • 反方观点:Apple 运营的是一项昂贵的服务,没有义务将其跨平台提供给第三方客户端;拒绝合作被视为正当竞争,而不是反垄断问题。
  • 关于 Beeper Mini 这类逆向工程客户端存在争议:有人认为这是正当的“对抗性互操作”,也有人认为这是在白嫖 Apple 的基础设施。
  • 有人提出法律门槛:当具备网络效应的服务市场份额超过一定阈值后,就应当强制互操作;另一些人担心,强制“互操作”会冻结协议创新,并削弱端到端加密。

App Store、浏览器与开发者限制

  • 对 Apple/Google 抽取 30% 分成、反引导规则,以及在 iOS 上禁止替代应用商店或浏览器引擎的批评很强烈;这些做法被形容为事实上的税收,以及对 iOS 应用的垄断与买方垄断。
  • 也有人指出,30% 在零售和游戏商店中很常见(例如 Steam),并认为这笔费用用于资助操作系统和工具开发;Epic 12% 的商店既被用来证明更低费用是可行的,也被指出其自身仍在亏损。
  • 要求必须在 Mac 上使用 Xcode 才能构建/上传 iOS 应用,被一些人视为把软件市场与 Mac 硬件绑定;另一些人则认为,移植这套工具链成本很高,而且会增加低质量、粗制滥造应用的数量。

生态系统锁定:硬件与服务

  • Apple Watch 只能与 iPhone 配对、AirTags 借助 iOS 安装基础的影响力、NFC/支付限制,以及仅支持 WebKit 的浏览器,都被视为生态系统锁定,而竞争对手现实中无法匹配。
  • 支持者则回应称,消费者可以在 Android 和 iOS 之间做选择,垂直整合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和安全性,而 Apple 没有义务支持竞争对手设备或引擎。

安全、隐私与政府动机

  • 一些人怀疑,反垄断压力部分只是借口,目的是削弱 Apple 的加密和安全屏障,以便进行监控访问;另一些人则反驳说,许多跨平台加密通信工具都存在,锁定并不等于更安全。
  • 围绕用户是否应拥有 root 级控制/侧载权,与是否应优先维护 Apple 经过筛选、封闭式模型以确保安全之间,存在张力。

期望的补救措施

  • 提出的补救方案范围很广,包括:
    • 拆分 Apple 或禁止独家应用商店,
    • 强制 iOS 上支持竞争性应用商店和浏览器引擎,
    • 一旦超过市场份额/网络效应阈值,就要求协议或服务互操作,
    • 或采用欧盟式、较为温和且有针对性的规则(反引导、支付、侧载)。
  • 对拆分持怀疑态度的人认为,这样可能只会创造出较小公司的协调型卡特尔,更倾向于精确、聚焦实践的监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