删除并销毁已完成的电影

好莱坞制片厂像对待《Batgirl》和《Coyote vs. Acme》那样把已完成的电影直接作废并据此申报税收冲销,引发了关于损失扣除、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如何交织的尖锐争论。评论者争论,故意销毁一部完成作品是否应该带来税收优惠,许多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在补贴浪费并抹去艺术家多年的劳动。提出的方案包括收紧税法、要求以公开发行(或捐入公有领域)作为冲销条件,或者依靠工会、股东或人才抵制,而不是引入新的刑事法律。

争论范围

  • 讨论涉及三个相互重叠的问题:
    • 作品完成后,所有者是否应被允许销毁它。
    • 此类销毁的税务处理是否恰当。
    • 对工人和公众在何种程度上负有义务(如果有的话)。

所有权 vs. 创作者权利

  • 许多人指出,“法律所有者”(制片厂、投资者、高管)与“创作者”(编剧、导演、剧组)之间存在差距,后者大多只希望作品发行。
  • 有人认为创作者有权销毁自己的作品;也有人说,当有数百人参与且合同将知识产权分配给公司时,这种说法就不成立了。
  • 讨论中援引了欧洲式的“精神权利”以及历史案例(失落电影、被改动的经典作品),以论证艺术有时应受到保护,不应仅受其所有者支配。

税务冲销与欺诈指控

  • 反复出现的观点是:仅仅为了申报亏损而销毁一项有价值的资产,在道德上是错误的,应该违法,或者被视为类似保险欺诈的行为。
  • 反方观点:在现行法律下,企业可以扣除真实的支出和损失,即使是自我造成的减记;只要没有欺骗,就严格来说不构成“欺诈”。
  • 争议在于:当有买家存在时,声称一部电影的价值为零是否本质上具有欺骗性;有人说一旦它被销毁,价值就变成零,另一些人则说市场报价证明它并非如此。

会计逻辑与困惑

  • 多位评论者难以理解,为什么直接报废一部电影会比打折出售并再计提部分损失更有利。
  • 有人提出:加速确认亏损、折旧规则、剩余价值和许可义务,以及品牌/声誉风险,可能会改变结果。
  • 另一些人坚持认为,这只是标准的商业风险规避,而不是某种特殊的“电影税收漏洞”;不过也有人指出,“好莱坞会计”和复杂的公司结构可能助长了滥用。

拟议改革

  • 常见建议包括:
    • 仅在作品被免费公开时才允许冲销(例如进入公有领域或归档)。
    • 要求公开拍卖;可扣除损失 = 成本减去最高的真实出价。
    • 限制或缩小对可挽救资产故意销毁的扣除额。
    • 通过工会合同来限制或惩罚这种做法。

劳工与文化担忧

  • 许多人强调,这种做法会严重打击演员和剧组人员的士气,因为他们的作品会从履历和公众视野中消失。
  • 也有人回应说,即使是在被取消的项目上获得报酬,在许多行业里也是常态。
  • 有人将文化损失比作销毁绘画或具有历史意义的作品,认为未来世代很可能会严厉评判这种行为。